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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为满足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需求,推进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规定。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1)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2)参保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类药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的费用外,还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符合国家和河北允许经营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器具、计划生育用品的费用 二、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规定。(1)经专家鉴定为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发生恶性肿瘤转移时不需再次申请鉴定,可持相关病历资料(含诊断证明)就诊报销。(2)取消尿毒症肾透析患者透析备案规定,尿毒症肾透析患者每月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透析治疗。(3)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的复审期由1年延长为5年。(4)已通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可不再出示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到已实现就医“一卡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三、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按省安排部署,逐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在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四、简化参保人员住院手续。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可不再统一保管社会保障卡。 五、延长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限。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限,由参保人员产假开始6个月内延长到12个月内。 本规定自201751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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